新型專利
何謂新型專利
申請專利之新型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佔據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且具體表現於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亦即新型專利係指基於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所製造出具有使用價值和實際用途之物品。
所以,申請專利之新型必須:
(1)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
(2)範疇為物品
(3)具體表現於形狀、構造或組合。
申請專利之新型僅限於有形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因此舉凡物之製造方法、使用方法、處理方法等,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均不符合新型之定義。
新型專利年限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新型形式審查
所謂「形式審查」係指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而不進行須耗費大量時間之前案檢索以及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有關專利法中新型專利準用發明專利之規定,如涉及實體內容之判斷,均非屬形式審查的範疇,係指新型專利於舉發階段所應審查的實體要件,處理原則已於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及第五篇「舉發審查」相關章節有所說明。
判斷新型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包括以下幾點:
- 是否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 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是否合於規定。
- 是否具有單一性。
-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已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有無明顯不清楚之情事。
- 修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新型技術報告
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即謂對新型專利申請案不進行前案檢索亦不進行實體要件之審查,因此新型專利權的內容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若新型專利權人不行使此一不確定的權利,可能產生權利濫用之情形。所以,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同法第117條復謂「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其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結果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針對新型案件中每一請求項均會賦予代碼,意義如下:
代碼1: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無新穎性。
代碼2: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無進步性。
代碼3: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
代碼4:本請求項的創作,與申請日前提出申請的發明或新型申請案相同。
代碼5:本請求項的創作,與同日申請的發明或新型申請案相同。
代碼6: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