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Aug 10, 2011

商標使用同一性

文 / 林志豪

商標是用以表彰自己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藉由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或服務有關之物件上,或藉由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等其他媒介物,便於消費者憑藉過往印象選購同一來源的商品或服務,所以商標權人使用註冊商標時,原則上應就當初所申請的整體商標圖樣來使用,倘若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或僅使用商標中一部分,即有可能因為該變換使用之商標與當初註冊商標不具同一性,而遭他人廢止商標,喪失商標權。

我國商標法第58條第1款規定:「實際使用之商標與其註冊商標不同,而依社會一般通念並不失其同一性者。」應認為有使用註冊商標;而當註冊商標實際推行於消費市場時,商標權人可能為配合產品外觀、包裝圖樣設計、或其他行銷手法,變更商標圖樣的大小、比例、字體或書寫排列方式等,此變更使用商標之態樣,雖然與原註冊商標有所不同,惟通常屬於形式上些略之不同,並不失商標之同一性,然實際上是不是具有同一性,仍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就具體個案個別認定,以下即舉例說明原則上具同一性,可認有使用註冊商標之情形:

1.僅變更商標圖樣文字排列方式

註冊商樣實際使用圖樣

2.變更商標圖樣的書寫字體

註冊商樣實際使用圖樣

 

3.變更商標圖樣的附屬(非主要)部分

註冊商樣實際使用圖樣

 

4.變更註冊商標顏色

註冊商樣實際使用圖樣

如前所述,使用註冊商標應依原註冊商標圖樣顏色使用,但原則上註冊商標為墨色,則實際使用其他顏色,只要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認知,實質上無變更商標主要識別特徵,仍可認有使用商標。惟若註冊商標為彩色圖樣,實際使用墨色,因當初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色彩也是整體商標具識別性的主要特徵之一,則該變更使用色彩之商標因已實質改變主要識別特徵,故與原註冊商標不具同一性,其商標使用非註冊商標之使用。

又當註冊商標是由中文、英文、圖形、記號所構成之聯合式商標時,倘商標權人為配合行銷欲單獨使用註冊商標中之部分,仍應依商標法規定,以該部分另外申請商標。例如:

註冊商樣實際使用圖樣

因僅使用註冊商標之英文部分,已實質改變商標主要識別特徵,給予消費者的視覺印象也與註冊商標有別,不認有使用註冊商標,就英文部分應另行申請商標,以避免僅單獨使用外文部分,而構成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使用註冊商標之廢止事由。

另需注意者,所謂使用整體商標,是指當註冊商標是由中文、英文所構成之聯合式時,除應使用中文及英文於商品上,更需將該中文及英文使用於同一物件之上,如分別在不同物件上使用其中文及英文,則不認為有使用該註冊商標。例如:將商標中文部份使用在酒瓶瓶身上,另將商標英文部分使用於產品外包裝上,此種使用商標方式即不認為是使用原註冊商標。

綜上所述,商標實際使用之圖樣應與原註冊商標之圖樣一致且不失同一性,商標權人如因配合產品包裝或行銷,需將原註冊商標變更或加附記使用,應另行再申請註冊該變更後之商標,以避免將來遭他人提起廢止商標,徒增爭訟之勞。

2011-8月亞律智權雙月刊(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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