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Dec 10, 2012

商標授權登記的重要性

文 / 林志豪  整理編輯

商標授權是指商標權人將其專屬使用商標的權利依授權契約約定的條件授予他人使用,商標權人仍擁有商標權。被授權人於契約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授權關係即行終止,不得再使用該商標。
商標權人透過謹慎管理授權他人使用的商標,不但可以獲得相當的授權金也可以使商品的品質有適當的監督與控管,並藉由授權使用提高企業知名度;對於想要跨領域經營的企業體,也可藉此尋找合適的製造經銷商,快速獲取商品產製技術及服務流程機制,降低金錢及時間的投入。同樣的,具有專業技術的廠商也可藉由授權商標,利用他人較具知名度的品牌吸引消費者注意,提升產品的銷售業績,對企業經濟活動而言,有其正面價值,而商標權人如何依品牌發展需求簽署適合的授權合約,也將變得格外重要。

以下依商標授權契約性質概分為三項:

一、專屬授權
二、非專屬授權      
三、獨家授權 


專屬授權

專屬授權即指被專屬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亦即被專屬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取得相當於商標權人的地位,行使註冊商標的專屬使用權及排他權,商標權人或第三人於專屬授權範圍內,如需使用該註冊商標,應另行取得專屬被授權人之同意。


非專屬授權

商標經授權他人使用後,商標權人除亦得繼續使用該商標外,並得再授權其他人使用商標。


獨家授權

僅授權一個被授權人使用,惟於授權期間,並不排除商標權人的使用,僅不得再授權其他任何人使用,因獨家授權並不排除商標權人使用註冊商標,故非為專屬授權之性質。
依據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雙方所簽署的授權契約,其效力當然存在當事人雙方。惟參照商標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前項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而所謂「對抗」者,係指各種不同權利間,因權利具體行使時發生衝突、矛盾或相互抗衡之現象,以登記為判斷權利歸屬之標準,又所謂「第三人」限於對主張未經登記有正當利益的第三人,旨在保護交易行為的第三人。因此當商標權人將商標權讓與第三人時,該未經登記的授權行為是否得拘束受讓人即存在疑慮。

蓋因商標權為無體財產權,無法依動產物權交付,故依不動產物權採登記之公示方法,並採登記對抗主義,而當事人雙方之商標授權經授權登記後,商標專責機關會將該登記資料登載於商標註冊簿或商標公報,經此公示,第三人就可以清楚知道該註冊商標的權利負擔,並受該登記事項所拘束。

舉例來說,於專屬授權之情形,商標權人甲與乙簽署專屬授權契約,卻未向商標專責機關辦理專屬授權登記,事後甲再與丙簽署專屬授權契約,乙必須容忍丙使用該商標,如果丙先向商標專責機關辦理專屬授權登記,則乙可能反受該授權登記之影響不得使用該商標;於非專屬授權之情形,如甲與乙簽署非專屬授權契約,並經授權登記,則縱使甲再與丙簽署專屬授權契約,因為先前甲與乙契約的公示效力,基於保障已登記之乙權益,丙當然受該登記效力的拘束,承受該商標權利上既存的負擔。而無論是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如果未向商標專責機關辦理授權登記,只要商標權人將授權商標讓與他人後,該第三人便不受原先授權契約之約束,對於已投入金錢、時間行銷該商標的被授權人莫不造成重大損失。

隨著大眾對於智慧財產保護的越發重視,企業間商標授權活動相當常見,也因此突顯商標授權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的重要性。況且現今企業收併購、商標買賣、授權情形頻繁,在商標授權的情形,還是以向商標專責機關進行登記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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