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脫歐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協議之發展現況
文/鍾文菁 商標代理人
英國自2017年3月29日正式向歐盟提交脫歐申請書,正式啟動脫歐程序已經過了一年,距離英國正式脫歐只剩一年的時間,雖然英國在過去的一年談判中仍有許多問題尚未與歐盟達成共識。
有關英國退出歐盟後,原本在英國境內有效的歐盟智慧財產局歐盟知識產權(歐盟商標和歐盟設計專利)的效力及相關問題,鑒於歐盟商標(EU Trademarks,EUTM)及歐盟設計(Community Designs,CD),是建立在歐盟法規(歐盟商標法、歐盟設計法)下,故英國脫歐前如果未就智慧財產權保護部份達成共識,將可能使前述兩者無法在英國境內行使。
歐盟委員會於2018年2月28日,向英國以外的其他27個成員國公佈《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脫離歐洲聯盟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協議草案》(以下簡稱《協議草案》)。
鑒於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協議草案》將智慧財產權單列為一章,於《協議草案》第三部分第四章規範歐盟商標、歐盟設計以及歐盟共同體植物新品種等內容。《協議草案》同時規定了協議過渡期限,即自該協議生效時自2019年3月29日英國正式脫歐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一、《協議草案》中與商標有關的規定如下:
(1)在過渡期結束之前,凡是在歐盟智慧財產局註冊過的歐盟商標商標權人,在英國智慧財產局不需經過任何審查,即可成為同一商品或服務的英國商標持有者。
(2)在過渡期結束之前,任何歐盟商標都將按照歐盟智慧財產局提供的相關數據自動轉換;歐盟商標持有人不需要向英國智慧財產局再次提出申請,也不會就商標轉換註冊收取任何費用。
(3)過渡期結束之前申請英國商標:享有與對應歐盟商標相同的申請日、優先權日和延展期;如果商標2020年12月31日前在英國未被使用,但在該日期之前在歐盟其他地方已經被「真正使用」,則可以避免因「未使用」而被撤銷。
(4)如果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指定了歐盟,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商標可在英國享有同等保護。
雖然從協議草案看來,短期內歐盟商標在英國境內仍然有效,但是在英國正式脫離歐盟後,依據目前英國對於脫歐一事的各種表態,歐盟商標在英國將不會再具有任何效力。藉此英國必需接受這相應的過渡性條款來繼續保護當前歐盟商標所有人的權利。而非讓智慧財產權這樣重要的資產就這樣隨隨便便地失效,由此而產生的商業成本恐怕是各國都難以承受的。
在英國脫歐的過程中,還應該留意的是有關商標授權及過去所簽訂的品牌代理合約等。一旦英國脫離盟歐,則歐盟法將無法適用於英國,此變革可能造成授權或代理合約中部分條款的適用爭議,或許現在仍無法確認未來真實的情況,但基於防範未然,故建議有相關情形之公司,應優先就相關合約進行檢視。
再者海關保護也將因為英國脫歐而改制,目前歐盟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可以通過向歐盟成員國任一海關申請備案保護,進而獲得所有歐盟成員國海關的保護,但是一旦英國脫歐,歐盟商標享有的成員國之間的聯合海關保護自然不包括英國。歐盟商標的權利人要在英國獲得海關保護,只能單獨向英國海關申請。而且,歐盟最近修法通過的過境侵權等問題,也將無法直接適用於英國,而需視英國隨後相應的立法作何規定。
另外,英國脫歐之後也可能會導致歐洲地區的智財權訴訟成本增加以及禁制令效力降低,自2019年3月30日起,英國法院將不再需要依照歐盟法律及判例,來解釋國內立法,進而造成英國及歐盟間智慧財產權訴訟之協調,帶來負面影響。另一可能影響是英國法院核發之禁制令,效力將不再涵蓋歐盟全境,歐盟成員國法院發佈之禁制令,效力亦不再涵蓋英國,將導致歐洲智慧財產權人,必須額外在英國法院發起侵權訴訟,以獲得適用於英國本土之禁制令。
如此,勢必導致訴訟時間及資源負擔顯著增加。
對此,歐盟單一專利(Unitary;Patent UP)及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若順利在英國實施,則申請單一專利之效益,將有望超過英國及傳統歐洲專利。
結論
前述的問題,均需透過英國與歐盟間的談判來解決,尤其是取決於英國是否願意做出重大讓步,尊重並服從歐盟法院(EUCJ)之至高性。但這顯然不是一個非歐盟成員國能夠輕易接受之條件,當前的歐盟商標及歐盟設計之所有權人,都只能引頸期盼英國及歐盟間能在過渡期限前,完成這個重大的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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