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亞律智權雙月刊 Jun 10, 2018

東協十國專利商標制度介紹

文/陳智菱 商標代理人

政府於105年推出新南向政策,有計劃的擴大並深化與東協十國及南亞六國彼此於經貿、人才與資源等方面的合作關係。計劃推行至今兩年多,根據統計,過去兩年每年約有200個台灣品牌至少3000項產品於該地區上市;106年更促成至少4億2千萬美元的採購商機;105年9月至106年2月進出口總額則較前一年同一時期成長11.74百分比。東協十國與南亞六國經濟成長的同時,該地區智慧財產權方面亦受到全球重視。與南亞六國比較,東協十國更常為台灣企業所接觸,以下遂先為各位介紹東協十國智慧財產權的發展概況。

一、東協十國

東南亞國家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1967年8月8日成立,主要會員國有新加坡、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 汶萊、越南、寮國、緬甸和柬埔寨,簡稱東協十國。東協十國擁有十種官方語言,各國隸屬不同法系,智慧財產權的合作數十年來難以取得共識。近30年的努力,東協十國於1995年簽訂「智慧財產合作架構協議」,並於隔年成立東協智慧財產工作小組(AWGIPC)後建立起基礎架構。依據官方數據顯示(如下圖),自2010年起,東協十國的專利、商標及設計申請案皆有明顯上升,其中以商標的成長尤為明顯。 

IP Filings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Trademark 商標188,066201,602227,924224,995218,375226,079258,090
Patent 專利30,72432,79930,25439,17142,10544,69343,221
Industrial Designs 設計13,90114,95915,43916,01915,76116,16016,769


二、專利

除了各國間各自積極發展及建立智慧財產制度,東協十國於2009年06月15日推出東協專利審查合作計畫(ASE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後稱ASPEC計劃),參與國家計有新加坡、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 汶萊、越南、寮國和柬埔寨;ASPEC計畫暫時不適用於緬甸。ASPEC計劃讓東協成員國間能彼此分享檢索及審查結果,簡化各自檢索與審查的重複性作業,達到快速且有效率的審查目的,以利專利申請案核准。ASPEC計劃共同語言為英文。

請求ASPEC計劃的申請案必須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第一申請案為東協十國之一,東協第二申請案依據巴黎公約主張東協第一國申請案優先權; 

2.第一申請案為巴黎公約成員國,東協第一及第二申請案共同主張第一申請案優先權

3.東協第一與第二申請案同為相同PCT進入國家階段申請案

依據東協官方2017年08月01日統計,共有274件ASPEC計劃請求案等待審查,提出ASPEC計劃請求後,第二申請國平均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的時間為6.5個月。而提出ASPEC計劃請求的東協第一申請案通常都是已有可核准專利請求項,此時第二申請案的核准率為百分之百。


建議

由此觀之,若東協第一申請案擁有可核准的專利請求項,請求ASPEC計畫是非常有助益的,東協第二申請案將會順勢核准。而在計劃中的九國,建議選擇新加坡為第一申請國,除了因為新加坡官方語言英文為ASPEC計畫必須語言外,新加坡的市場及智慧財產制度發展亦較為完善。另外,以下圖官方ASPEC計畫申請案數據觀之,目前新加坡亦為大部分申請人選擇的第一申請國。

STATISTICS - As of 1 AUGUST 2017
*Pending complete first data. Total of 274 ASPEC requests submitted. 

*
Average pendency rate to first office action after ASPEC request : 6.5months
Number of ASPEC requests with a first or final office action : 156
Allowance rate at final decision : 10%
1.Only ASPEC requests where an office action had been issued are inclued

三、商標

目前東協十國尚未有適用於十國間的商標共同審查計畫,然而,於2011年至2015年委託歐盟商標局的多重計劃中,仍由歐盟商標局為其完成東協商標線上檢索系統、東協商標線上分類系統、東協設計線上檢索系統、東協智慧財產權案例法、東協地理標示資料庫、東協中小企業智慧財產訓練平台、及東協商標審查指南。

其中東協商標審查指南提供了東協十國商標局共同參考的審查標準,實為一大躍進。各國間將在不超出共同參考的審查標準框架下進行審查,相較於十國不同的審查標準,此共同審查標準著實為申請人帶來一大助益。


結論

經濟發展與智慧財產權為相輔相成,申請人於開發中國家更應重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除了讓自己的權利受到保護外,若遭遇侵權情事,方能即時依法行使權利,排除侵權。東協十國因政府政策關係,為我國人民目前專注市場,若能在發展經濟同時保護自身的權利,必能帶來加乘效果。

參考資料

1.行政院重要施政成果(https://achievement.ey.gov.tw) 2.新南向政策專網(http://www.newsouthboundpolicy.tw) 3.東南亞國家協會 (http://asean.org) 4.東協專利審查合作計畫(https://www.aseanip.org) 5.馬來西亞智慧財產局(http://www.myipo.gov.my)

2018-06月亞律智權雙月刊(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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