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8年5月30日公告訂定「特定用途化粧品成分名稱及使用限制表」,並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生效;復於109年8月6日公告廢止「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以下簡稱含藥化妝品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本所榮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年10月商標電子申請前十大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