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訊息
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部分條文,導入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機制、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以及明確商標圖樣中部分具功能性之權利範圍等新措施,行政院公告,自113年5月1日施行。
為簡化申請專利權期間延長案之行政作業程序,提升效率,「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4條、第10條規定,業於112年6月28日修正發布,自112年7月1日施行,申請人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時,如提出經衛福部食藥署確認為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之審核資料,智慧局可直接作為延長專利權期間之資料,不須再送衛福部食藥署確認
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內容引起外界高度關注,尤其導入加速審查機制,可彈性因應我國企業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保障商標申請人權益,更是推動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舉足輕重的一環;明定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情形,使司法實務判斷原則趨於一致。未來新法施行後,商標申請審查更具彈性及快捷,商標申請及權利人也能選擇專業的商標代理人,有助於企業商標布局及提升整體行政效能
為因應專利審查實務需求,提升審查效率,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於112年3月24日修正發布,自112年5月1日施行,要點如下:一、為提升分割案審查效率,判斷分割後之申請案是否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所揭露之範圍,明定申請分割時,須檢附說明書差異部分之劃線頁,並得就差異部分為相關說明。二、依專利法第27條第5項規定,生物材料寄存於與我國相互承認寄存效力之外國所指定其國內之寄存機構
經濟部111年10月20日修正發布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7條、第80條,修正重點如下:
1.在兼顧專利權人及質權人權益的前提下,予以法規鬆綁,簡化申請質權登記,免附專利證書。
2.配合專利權人之實務需求,增訂「專利證書記載事項異動」為補發或換發專利證書事由。專利專責機關於補發或換發專利證書時,同時公告作廢原專利證書。
商標型態漸趨多元活潑,現今消費者對商標的認知與思維已有所改觀,為精進審查品質及一致性,並使商標識別性的判斷基準更符合市場交易情形,智慧局本次修正強化各類型商標識別性之審查原則,並例示各類型的適用案例...
為及時反映審查實務之需要,智慧局於審查基準各章節新增審查原則及注意事項,包括一案兩請、排除式修正或更正、最後通知之限制及生物材料之寄存,希望藉此可以齊一審查見解,精進審查品質,而使審查基準更臻完善。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60條之1,業經行政院111年6月13日院臺經字第1110017213號令定自本(111)年7月1日施行。
為建立更完整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機制,擴大服務對象,臺日於108年簽署「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相互合作備忘錄」,將設計專利申請案納入適用範圍,為配合雙方資訊系統介接施行,經濟部110年11月24日修正發布「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2點、第5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