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農業在過去數十年間持續發展,隨著科技進步與市場需求的變遷,農業不再只是依賴自然環境的產業,而逐漸成為需要科學技術支持的領域。隨著全球化市場的擴展,農民不僅面對國內競爭,還需應對國際市場的壓力。
隔月刊「知的財産権」
原創性是作品是否符著作權保護標目的核心要件,係指作者自己獨立創作之作品,足以表達出創作者的情感或思想,而無須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之創作;著作權法所要求之原創性,並不需要是高度創作,易言之「低度創作」亦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在討論作品是否具有原創性時,
隨著科技的迅速發展,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後稱AI)技術日益普及,特別是在圖文生成領域,AI不斷顯示出極強的創作潛力。然而,這些AI生成的內容,也帶來了著作權法上的挑戰。
我國專利法中出現補正、修正與更正之用語。所述用語表面上概念近似。然而,卻有著不同之規定。而本文從不同面向進行說明、歸納,冀望幫助讀者瞭解補正、修正與更正之概念。
專利權在保護創新技術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透過專利制度,發明者能在一段時間內獨享其發明的商業利益,進而促進更多的技術創新。在專利申請過程中,請求項的撰寫至關重要,因為它們決定了專利的保護範圍。其中,「用途界定物請求項」是一種特殊的請求項形式,在不同的技術領域中有著廣泛的應用和重要性。
案例一:大雄過世後,其遺孀小花因要獨自扶養年幼獨子小雄,無法繼續經營大雄生前所創辦的服飾店「閃亮亮」,遂將服飾店「閃亮亮」的經營權連同「閃亮亮」商標販售予第三人阿華,並由阿華自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簡稱智慧財產局)提出辦理「閃亮亮」商標移轉申請,但經智慧財產局來文要求補呈相關文件後,阿華才發現商標移轉
自2022年起,士林夜市中心為迎接解封後的觀光潮,豎立了國內首座「曲面裸視(錯視)3D大型廣告牆」,現場播放栩栩如生的「士林萌虎出閘」影片,吸引眾多觀光客及民眾駐足觀賞,「士林萌虎」成功地吸引了大眾的眼球成為新的打卡熱點。然而,今年初該廣告牆悄悄地被法院貼上了封條,影片也一度暫停播放。傳出原因竟是
專利有效性的案件審理中,進步性往往會是決定性的關鍵因素,然而審查基準中雖明列肯定進步性的輔助性因素包含「發明獲得商業上的成功」,筆者卻不曾看過在實務上被採用的案例。本次討論的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97號判決則對此做出了不同見解,值得深究一番!
藝名或團體名稱一直是演藝人員給予歌影迷最直觀的識別標示,跟隨演繹出代表了他們形象的人格設定,隨著社交媒體和全球化的發展,在當今娛樂產業中,更已成為演藝或媒體事業重要的品牌之一,其衍生的利益不可同日而語。因此,藝名商標權的保護成為了一個重要議題。本文將藉由近期藝人或團體的藝名爭議來探討商標權的歸屬問題,並以實際案例和法律條文來闡述。
若某人欲尋求對技術、研究之保護,則此人能依專利法第5、25條之規定提出專利申請。經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稱智慧局)程序、形式、實體審查專利申請後,若專利申請符合各項規定,智慧局即審定授予專利權,以獲得技術、研究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