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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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證

申領專利證書

申請專利之發明、新型或設計,經審定或處分應准予專利後,申請人應於法定期間內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年費,始公告授予專利權。在專利權存續期間內,專利權人亦必須依規定繳納專利年費,始能維持其權利之有效性。


專利權之取得

申請專利經核准審定或處分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授予專利權,並核發證書;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1. 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年費
    申請領證,專利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提出申請。專利申請人如為2人以上時,領證申請可單獨為之,如約定有代表人者,從其約定。
    申請人如未於專利申請案核准審定或處分後3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將不予公告。以上所定3個月期間之性質,乃屬法定不變期間,不得申請展期,毋待再為處分或通知。申請人逾限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將處分領證申請不予受理。惟申請人非因故意,致未於審定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2倍之第1年專利年費辦理領證。
     
  2. 授予專利權公告及延緩公告
    專利申請人依規定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
    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應於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時,於申請書中載明理由申請延緩公告,所請延緩之期限,不得逾3個月。申請人如於專利專責機關已進行公告作業後,始申請延緩公告,其延緩公告申請應不受理。
     
  3. 核發專利證書
    專利證書為表彰專利權存在之證明。每一專利案僅核發1張專利證書;縱專利權為2人以上共有亦然。
    專利證書依申請專利類別不同而分為發明、新型及設計3種。其內容載有專利證書號數;發明、新型、設計名稱;專利權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專利權期間;生效日期。
    專利證書號數指核發之每張專利證書之號數。專利證書號數目前以一英文字母為首,後加6位阿拉伯數字;依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之英文字Invention、Model、Design,採其首字分別為I、M、D代表;阿拉伯數字則為公告流水號。
    至於聯合新式樣專利權僅加註於原專利證書,並無單獨核發專利證書。專利權人得於聯合案核准公告後,檢還原專利證書辦理加註事宜。 專利證書滅失、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專利權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
     

專利權之期限

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發明專利權之止日為申請日當日起算20年屆滿,新型專利權期限為申請日當日起算10年屆滿,設計(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當日起算15年屆滿;衍生設計(聯合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與原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亦即,專利權發生效力是從公告日起算;專利權期限是從申請日當日起算。
 

專利權之維持

取得專利權後,為維持專利權之有效,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倘未於屆期前繳納,又未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