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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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

何謂設計專利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此外,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其中,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一種透過顯示裝置(Display)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該圖形本身應屬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性質,其亦須應用於物品方符合設計之定義。

因此,依專利法對於設計之定義,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大致包含「物品之全部設計(以下稱『整體設計』)」、「物品之部分設計(以下稱『部分設計』)」及「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以下稱『圖像設計』)」之一般申請態樣;另依專利法申請成組物品之設計(以下稱「成組設計」)及申請「衍生設計」專利者,二者雖分屬「一設計一申請」及「先申請原則」之特殊申請態樣,惟其仍須符合專利法有關設計之定義。亦即,不論申請專利之設計係屬一般申請態樣或特殊申請態樣,皆應符合專利法所稱「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之設計之一般定義。

設計專利年限

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五年屆滿。

設計專利-部分設計

部分設計:

以物品之部分的外觀申請設計專利,係指申請人得就物品之部分的設計創作提出申請,以避免市場競爭者抄襲產品的局部新穎特徵而輕易迴避該設計專利之保護。亦即,申請專利之設計標的並不僅限於物品之全部的外觀(整體設計),申請人得選擇針對物品的局部新穎特徵申請部分設計,以取得更周延的設計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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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像設計

電腦圖像(Computer Generated 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係指一種透過顯示裝置(Display)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其雖無法如包裝紙或布匹上之花紋、色彩能恆常顯現於物品上,惟在性質上仍屬具視覺效果之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外觀創作,因其係透過顯示裝置等相關物品顯現,故「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簡稱『圖像設計(Graphic Images Design)』)」亦為一種應用於物品之外觀的創作,其亦符合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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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組設計

申請設計專利,原則上應就每一物品之外觀提出申請,此即所謂「一設計一申請」。然而,在設計實務上,產業界於進行產品開發時,往往會針對習慣上同時販賣或同時使用之複數個物品進行整體性之創作,以達成該複數個物品於組合後能產生整體具特異視覺效果之設計,因此專利法規定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以保護該成組物品之設計;而在權利的行使上,亦只能將成組設計視為一個整體之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其單個或多個物品分拆單獨行使權利。

設計專利-衍生設計

衍生設計

設計專利係保護可供產業利用物品之外觀的創作。由於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下發展出多個近似之產品設計,或就同一產品先後進行改良而產生近似設計,為考量這些同一設計概念下之近似設計,或是日後改良之近似設計,其具有與原設計同等之保護價值,應給予同等之保護效果,專利法規定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以保護設計專利權人的權益。

衍生設計之申請,必須原設計已提出申請(包括申請當日)且原設計專利公告日之前,始得為之;衍生設計所主張之優先權日亦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不得早於其優先權日)。

衍生設計之效果
(1)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及於其近似之範圍。
(2)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始於公告日,而與其原設計專利權期限同時屆滿。
(3)由於衍生設計專利權有其獨立之權利範圍,縱原設計專利權有未繳交專利年費或因抛棄致當然消滅者,或經撤銷確定者,衍生設計專利仍得繼續存續,不因原設計專利權經撤銷或消滅而受影響。

設計專利案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設計專利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