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加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取得國內外專利核准
文 / 林佳保 資深副理
2003年起歐、美、日三大專利局合作,開始彼此交換專利檢索成果的計畫,目的在於藉由各國專利局間共享專利檢索工作成果,來達到降低專利局檢索工作負擔、加速案件審查速度的目的。而後各國專利局間逐漸以此合作架構開始試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簡稱PPH)計畫。而臺灣專利局自100年9月1日起即與美國開始實施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試行計畫,臺日雙方也自101年5月1日起實施PPH計畫,並於 103年修正為增強型(PPH MOTTAINAI)。今年109年 5月1日起該試行計畫更進一步地改為永久型合作計畫。隨即臺韓增強型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亦於109年7月1日起改為永久型合作計畫。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種類
PPH依其實施態樣可分為以下兩種:
- 一般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Normal PPH):係指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先第一申請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 相關資料,使第二申請局OSF得以利用第一申請局OFF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
- 增強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與一般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不同的是,增強型PPH並無先後申請局的限制,只要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先審查專利局(Office of Earlier Examination,簡稱OEE)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後審查專利局(Office of Later Examination,簡稱OLE)相關資料,使後審查專利局OLE得以利用先審查專利局OEE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
舉例來說:臺美PPH係為一般型PPH,當申請人先申請臺灣專利之後再提出美國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就只能將臺灣專利局的審查核准資料提供給美國專利局。若美國專利局審查核准資料較早出爐,受限於一般型PPH的規定,並無法對臺灣專利提出PPH申請。
而臺日PPH為增強型PPH,只要於其中一方專利局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就能提出PPH申請將審查核准資料提供給另一方專利局,而不受臺日專利申請前後次序限制。
目前與我國實施雙邊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的國家
目前臺灣參與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的國家有美國、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其實施樣態如下表所示:
計畫內容 | 實施態樣 | 最早開始實施日期(含試行計畫) |
臺美PPH | 一般型PPH | 100年9月1日 |
臺日PPH | 增強型PPH | 101年5月1日 *109年 5月1日起改為永久型合作計畫。 |
臺西PPH | 增強型PPH | 102年10月1日 |
臺韓PPH | 增強型PPH | 104年7月1日 *109年 7月1日起改為永久型合作計畫。 |
臺波PPH | 增強型PPH | 106年8月1日 |
臺加PPH | 增強型PPH | 107年2月1日 |
我國發明專利案提出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的要件
申請案的適格性 以一般型PPH計畫提出PPH申請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具備以下態樣之一:
a.臺灣申請案主張美國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b.臺灣申請案主張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該PCT申請案指定美國且未曾主張優先權。
以增強型PPH計畫提出PPH申請之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應具備以下態樣之一:
a.臺灣申請案主張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或加拿大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b.臺灣申請案主張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該PCT申請案指定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或加拿大且未曾主張優先權。
c.臺灣申請案被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或加拿大申請案主張為優先權基礎案。
d.臺灣申請案與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或加拿大申請案主張相同之優先權基礎案。
對應之申請案件須經由實質審查,至少應有一個或多個請求項達到可核准之情形。
提出PPH申請的時點必須是申請人已經收到專利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且該案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效果
根據臺灣智慧財產局所公布108年7-12月的PPH審查資訊統計數據來看,PPH案件的核准率為95%,高於所有發明專利申請案的76.9%,且其中PPH案件有39.8%的機率未經過OA而直接獲准。雖然各國專利局即使收到PPH申請的可核准資料,還是會針對內容做出自己的審查判斷,並非能完全保證取得專利,但以目前統計所得的資料,對於申請人獲准專利權還是有實質幫助的。
而以審查所需之時間來看,PPH申請案自PPH文件備齊至發出首次OA的平均時間為1.59個月,所有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實審日至首次OA之平均時間為8.69個月。PPH案件自PPH文件齊備至審結之平均時間為3.95個月,所有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實審日至審結之平均時間為13.57個月。再者,PPH案件平均OA次數為0.62次,所有發明專利申請案平均OA次數則為1.06次。可以看出PPH案件無論是在首次OA時間或審結均時間上均有大幅縮短,而平均OA次數也有明顯的減少。
PPH申請案 | 所有發明專利申請案 | |
核准率% | 76.9 | 76.9 |
逕准率% | 39.8 | 6.2 |
首次OA時間(月) | 1.59 | 8.69 |
審結時間(月) | 3.95 | 13.57 |
平均OA次數 | 0.62 | 1.06 |
結語
對於專利申請人來說,申請過程中所耗費最大的成本不外乎是時間成本及金錢成本。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不論是在加速審查時間或是減少OA的次數都有顯著的幫助,最直接的就是可以降低專利申請人等待專利核准所耗費的時間成本,而減少OA的次數也意味著減少撰寫答辯申復所花費的金錢成本。若申請人原本即有申請多國專利的需求,不妨試著透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來加速取得國內外專利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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