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的迅速發展,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後稱AI)技術日益普及,特別是在圖文生成領域,AI不斷顯示出極強的創作潛力。然而,這些AI生成的內容,也帶來了著作權法上的挑戰。
隔月刊「知的財産権」
我國專利法中出現補正、修正與更正之用語。所述用語表面上概念近似。然而,卻有著不同之規定。而本文從不同面向進行說明、歸納,冀望幫助讀者瞭解補正、修正與更正之概念。
專利權在保護創新技術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透過專利制度,發明者能在一段時間內獨享其發明的商業利益,進而促進更多的技術創新。在專利申請過程中,請求項的撰寫至關重要,因為它們決定了專利的保護範圍。其中,「用途界定物請求項」是一種特殊的請求項形式,在不同的技術領域中有著廣泛的應用和重要性。
案例一:大雄過世後,其遺孀小花因要獨自扶養年幼獨子小雄,無法繼續經營大雄生前所創辦的服飾店「閃亮亮」,遂將服飾店「閃亮亮」的經營權連同「閃亮亮」商標販售予第三人阿華,並由阿華自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簡稱智慧財產局)提出辦理「閃亮亮」商標移轉申請,但經智慧財產局來文要求補呈相關文件後,阿華才發現商標移轉
自2022年起,士林夜市中心為迎接解封後的觀光潮,豎立了國內首座「曲面裸視(錯視)3D大型廣告牆」,現場播放栩栩如生的「士林萌虎出閘」影片,吸引眾多觀光客及民眾駐足觀賞,「士林萌虎」成功地吸引了大眾的眼球成為新的打卡熱點。然而,今年初該廣告牆悄悄地被法院貼上了封條,影片也一度暫停播放。傳出原因竟是
專利有效性的案件審理中,進步性往往會是決定性的關鍵因素,然而審查基準中雖明列肯定進步性的輔助性因素包含「發明獲得商業上的成功」,筆者卻不曾看過在實務上被採用的案例。本次討論的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97號判決則對此做出了不同見解,值得深究一番!
藝名或團體名稱一直是演藝人員給予歌影迷最直觀的識別標示,跟隨演繹出代表了他們形象的人格設定,隨著社交媒體和全球化的發展,在當今娛樂產業中,更已成為演藝或媒體事業重要的品牌之一,其衍生的利益不可同日而語。因此,藝名商標權的保護成為了一個重要議題。本文將藉由近期藝人或團體的藝名爭議來探討商標權的歸屬問題,並以實際案例和法律條文來闡述。
若某人欲尋求對技術、研究之保護,則此人能依專利法第5、25條之規定提出專利申請。經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稱智慧局)程序、形式、實體審查專利申請後,若專利申請符合各項規定,智慧局即審定授予專利權,以獲得技術、研究之保護。
美國延續案主要用於主張國內優先權,延續案是指基於先前的專利申請(母案)而提出的後續申請案,主要分成三種類型:連續申請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CA)、部分連續申請案(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CIP)以及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 DA),以下針對上述三種延續案分別進行介紹。
為了保護著名商標權人所耗費之心血,避免他人之任意攀附,各國法律或國際公約均對著名商標提供比一般註冊商標更強化之保護,而我國針對著名商標的保護則是規定於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該款前段判斷上大致上與同條項第10款規定相同